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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5)

时间:2009-08-26 16:02来源:中国文化遗产网 作者:点击: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七条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条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六十二条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六十三条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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